
入市:降低门槛,不用“国有化”也可公开出让
在此次《土地管理法》和《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为了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要通过征地等方式,进行土地“国有化”才可以进行公开出让。草案一旦获得通过,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制度也是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目标。